受到股权激励事件的影响,年初很多散户投资者对富安娜抱保守态度。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与线索浮现出来,事件也变得越来越清 晰。原本为提升员工福利、鼓励员工而进行的股权激励,却最终演变成与离职员工对簿公堂。在此事件中,富安娜承受了怎样的压力与无奈?26位离职员工的“事 迹”又能给后辈带来什么借鉴?作为国内股权激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富安娜事件无疑会让资本市场对经理人的职业道德与素养产生更多的思考。
富安娜在上市前已拥有超过两千员工,与其中的109位管理人员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让他们拿到了“原始股”,受惠员工比例之大,在整个A股市场上都可 谓罕见。可惜,还没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纷纷离职、跳槽。公司对员工的充分信任,却未换来员工对公司的忠心。本着义务与权力相匹配、责任与收益相适 应的原则,现在,这些上市前便离开富安娜的员工,理应无权享受上市后的胜利果实。根据签署的《承诺函》内容,富安娜有权要回那部分“战利品”。
拟上市公司IPO前做的“员工持股计划”,其实质就是让一部分员工以极低的价格买到公司的股份,这种股票的利润会有多高,或许这26位员工之前都没有想 到。他们以1.45元/股的价格买到了700万股,在2009年12月30日上市时发行价为40多元/股。到了2012年12月31日解禁,复权后更达到 50多元/股,五年半后价值暴增35倍左右,109位员工平均每人资产至少增值320万元。这类上市前夜公司把上市后确定的“大实惠”让渡给员工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让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早日实现上市目标,并分享上市成果。股权激励既然是一种“激励”,就一定是“更好的付出换取更大的回报”。如果 没等到公司上市成功,有些拿了“原始股”的员工就跳槽走了,那这些“激励”自然会落空。2007年资本市场上PE一般应该都在十几倍左右,但从上市事实来 看,富安娜没有引进任何一家PE,有分享的部分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员工,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富安娜的所作所为非常令人敬佩。同时,为规避风险,公司与这 109位员工签订了《承诺函》,希望这些员工三年内不要离开公司。如果用一句“富商联手法院,欺压良善”就来简单定论此案,那其余的几十位受惠员工真应该 站出来说几句公道话了。
此前也有媒体认为,依据《承诺函》整个事件应该被定义为“劳动争议”,应该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事实上,尽管《劳动合同法》确有有关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109位富安娜员工,正因为是公司员工才得以参加了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但当员工一旦拥有 了公司的任何一点股份后,马上就具备了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承诺函为富安娜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签订的一般合约,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约 即应正常具备法律效力。《承诺函》的第一句就很直接、很明确的确定当事人是以股东身份对公司作出的承诺,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都是 一种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确定这是一份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因此以那份《承诺函》来说,就根本不可能作为引用“劳动争议”的有效依据,倒是完全可以作为引用 “法院裁判”的有效依据!
针对700万原始股对应的资金问题,有言论称,这些为买原始股而付给公司的资金是“提供了公司发展的资金、解决富安娜资金之困、富安娜过河拆桥”。事实 上,通过上网查阅富安娜历年的审计报告和经营数据后不难发现,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2006年、2007年、2008年期末,富安娜的账 上现金数额分别是四千多万、七千多万、七千多万,而到了2009年,仅1-6月都有六千多万!作为一家家纺企业,富安娜的资本是非常雄厚的,这样的谣言可 谓不攻自破。
至于有言论称法院对26位离职员工的资产进行冻结是“官商勾结、资本挟持司法”,就更是欲盖弥彰的说法了。既然法院他们发出了冻结通知并执行了,也正好从 侧面说明了法院认定富安娜的追索依据,印证了《承诺函》是合法性、印证了富安娜的追索 “上市前就离职的人员获得的原始股收益”这种行为本身是正当合法的!
当然,当年富安娜股改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或许股权激励政策制定上缺失,才导致后续该事件的发生,而且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能够意识到企业的平 稳发展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说,运营平稳与否甚至比什么“做大做强”更为重要!因为在这个投资理性欠缺的“散户市场”里,投资者的价值判 断和容忍空间非常有限,任何负面消息都有可能使投资者产生动摇。希望该事件能够让拟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在进行股权激励前,能够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