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为提升员工福利、鼓励员工而进行的股权激励,却最终演变成与离职员工对簿公堂。富安娜在上市前本是一心为员工们打算,没想到却闪了自己的腰。无论富 安娜股权激励事件的终审结果如何,该事件给A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带来的反思都值得我们重视。作为国内股权激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富安娜事件无疑会让资 本市场对经理人的职业道德与素养产生更多的思考。
事件回顾
109人签订“员工持股计划” 而后26人陆续离职
上市前已拥有超过两千员工的富安娜,与其中的109位管理人员参与了“员工持股计划”,让他们拿到了“原始股”,受惠员工比例之大,在整个A股市场上都 可谓罕见。可惜,公司上市前,其中的26位就纷纷离职、跳槽。公司对员工的充分信任,却未换来员工对公司的忠心。本着义务与权力相匹配、责任与收益相适应 的原则,现在,这些上市前便离开富安娜的员工,无权享受上市后的胜利果实。根据签署的《承诺函》内容,富安娜有权要回那部分“战利品”。
拟上市公司IPO前做的“员工持股计划”,其实质就是让一部分员工以极低的价格买到公司的股份,这26位员工以1.45元/股的价格买到了700万股, 在2009年12月30日上市时发行价为40多元/股。到了2012年12月31日解禁,复权后更达到50多元/股,五年半后价值暴增35倍左右,109 位员工平均每人资产至少增值320万元。这类上市前夜公司把上市后确定的“大实惠”让渡给员工的行为,其目的无非也就在于让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早日实现上市目标,并分享上市成果。股权激励既然是一种“激励”,就一定是“更好的付出换取更大的回报”。2007年资本市场上PE一般应该都在十几倍左 右,但从上市事实来看,富安娜没有引进任何一家PE,有分享的部分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员工,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富安娜的所作所为非常令人敬佩。而为了规避风 险,公司与这109位员工签订了《承诺函》,希望这些员工三年内不要离开公司。《承诺函》即可以说是对受惠股东的制约,也可以是说对他们职业道德的一种考 量。如果用一句简单的“富商联手法院,欺压良善”将上诉离职员工的做法定义,甚至定论此案,那其余的几十位受惠员工真应该站出来说几句公道话了。
700万原始股就能解决资金之困?曾有言论称,这些资金是“提供了公司发展的资金、解决富安娜资金之困、富安娜过河拆桥”。而事实上,通过上网查阅富安 娜历年的审计报告和经营数据后不难发现,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2006年、2007年、2008年期末,富安娜的账上现金数额分别是四千 多万、七千多万、七千多万,而到了2009年,仅1-6月都有六千多万!作为一家家纺企业,富安娜的资本是非常雄厚的,这样的谣言可谓不攻自破。
此前也有媒体认为,依据《承诺函》整个事件应该被定义为“劳动争议”,应该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事实上,尽管《劳动合同法》确有有关违约金方面的规 定,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单位与股东之间所签的民事合同。109位富安娜员工,正因为是公司员工才得以参加了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但当员工一旦拥有了公 司的任何一点股份后,马上就具备了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承诺函为富安娜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签订的一般合约,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约即应 正常具备法律效力。《承诺函》的第一句就很直接、很明确的确定当事人是以股东身份对公司作出的承诺,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都是一种 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确定这是一份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作为“法院裁判”的有效依据,那份《承诺函》的作用还真是不可小觑呢!
当然,在此事件中,富安娜也应该为自身的疏忽负上一定的责任。正是股权激励政策制定上缺失,才导致后续该事件的发生,未能及时在媒体和公众面前表达自己 的立场,并因此引发投资者对富安娜的怀疑与猜测,甚至在无形中影响了富安娜的企业形象。而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能够预先意识到企业的平稳发展的重要 性,并规避相应的风险。希望该事件能够让拟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在进行股权激励前,能够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规定。
http://city.sz.net.cn/city/2013-06/19/content_32488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