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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撤销记
一件行贿案经过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庭庭审、一审宣判后,正处在被告人上诉阶段!恰恰此时,“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突然提高立案标准。
普法tip 1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把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起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现在的30000元。
这样一来,因法律变化,此案定罪量刑标准随之改变,办案检察官挠挠头,怎么办?撤案不撤案?“别急别急” 徐检察官慨然道:“先请人民监督员评议评议。”
普法tip 2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2016年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2017年6月29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随机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提请监督曾某涉嫌行贿案拟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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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现场签订保密协议
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对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告知,并依法与3名人民监督员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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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
公开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全面客观地对案件基本情况、侦查、公诉、庭审、上诉及拟撤案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一一进行介绍。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为申报并争取水库加固整险工程项目资金,于2015年元月送给时任麻城市水利局局长付某一条价值6705元的黄金项链、一个价值4461元黄金吊坠及2000元礼金,共计13166元。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检察机关对曾某涉嫌行贿案提起公诉后,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曾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法庭审理期间,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其行贿金额达不到定罪标准。故建议撤销此案。
人民监督员对照材料认真听取案情汇报,对有疑问的地方主动发问。在案件承办人退离会场后,又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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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
最终对这起行贿案是否撤案独立表决,形成了《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同意检察机关对曾某涉嫌行贿案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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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有话说
今天亲历案件评议的全过程,我切实感受到人民监督员的责任,为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后我更要认真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小编点评
本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拟撤销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议,是英山检察深化检务公开的生动实践。检察官从意见书、证据材料、理由分析、法律条文等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评议现场认真回答问题,告知权力义务,主动接受监督,尊重独立评议权,最大限度保证公平公正。通过真诚沟通,充分互动,希望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司法透明度,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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