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包括保荐代表人许可等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虽然“保代”的认定只是下放到了证券业协会,整套制度并没有取消;但已经足以让不少人兴奋。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证券市场中的各种陋习沉疴,我们过去清理的太不到位。广大投资者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石,但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仍显脆弱,投资信心经常遭遇打击,中小股东权益也常受损害。即使推进部分改革之后,上市公司投资者依然深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三座大山的压迫。
目前有关IPO上市的重大决策,不少是在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加上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保荐人的极力粉饰,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积极协助,再碰上监管部门的不勤勉审核,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在市场中滥竽充数,继而甚至造假欺骗。
试问一个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能够堂而皇之地混过IPO核准程序,要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能说混过IPO公司就没事了。一旦财务造假被发现,那就是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有权力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上市公司,还有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应有赔偿责任。另外,既然保荐就是保证加推荐,作为履行了保荐行为的保荐机构也难辞其咎。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即使股民胜诉,败诉方是谁?往往是上市公司,可上市公司的钱又是广大股民的,即用股民的钱来赔股民。但真正作恶的内部控制人和背后实质控制人,他们承担了多少责任?干坏事的基本没有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是我们广大股民的孩子。所以我认为,将来一定要追究到自然人,到真正做恶的受益者身上去。这才是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即从投资者实际角度出发。
另外,要想真正净化证券市场;除了把扰乱市场的蛀虫扔出去,也要在制度上能够把好的公司请进来。
从源头上讲,目前我国IPO的核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诞生的。当时大部分的人都认为,我国核准制度比批准制度要宽松,比登记制要严格。但是从现在的实践来看,可以说这个核准制就是一个不打折扣的批准制,甚至还要严格。
笔者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学习美国的登记制或备案制。中国的证券法本来是个舶来品,就是学习美国的经验。既然学了人家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什么最重要的IPO的登记制度、发行制度不能学习美国呢?
作为《证券法》制定的参与者,笔者曾几次提出IPO要搞登记备案制,但是有人反对。有些人说,美国SEC审查的比我们还严格,这是混淆概念。美国的SEC审查实际是一种刑事审查,即审查文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并不对公司的内在条件做主观性的判断。
总之,一定要让好的公司脱颖而出。
同时,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同步联袂修订《公司法》与《证券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许这样,才可以从源头上解决上市公司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